“无薪试岗”等占便宜操作,只会让企业因小失大输掉口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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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“付费上班”到“无薪试岗”,无论是打工人的吐槽调侃,还是用工者的话术翻新,都是对法律严肃性的消解

当打工人调侃“付费上班”时,不曾想“无薪试岗”也成了孪生热词,引发关注。

据工人日报报道,上班第一天,李先生被老板告知要先通过7天的“无薪试岗”。考虑到从外地过来的“沉没成本”,李先生同意了该要求。试岗期间,尽管客户十分满意,老板却表示“没有达到心中的效果”。后来,他离职前想要回6天的工资,老板却说“没达到要求就拿不到钱”。

记者调查发现,招聘时一些用工单位会在面试后设置3至10天的试岗期,临近试岗结束,再以“经验不足”等理由辞退劳动者,并拒绝支付试岗期工资。当劳动者想要通过投诉等途径讨薪时,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,证明劳动关系往往成为难题。

这是一些企业故意避开法定的试用期制度,把劳动者引入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带。看上去,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约定在先,“无薪试岗”貌似一种契约。然而,在法律上是没有试岗概念的,这个词,容易成为部分单位企图白用劳动者的冠冕堂皇的装饰品。

我国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“试用期”的相关内容,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试用期工资,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%,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
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也就是说,只要存在用工行为,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,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报酬。

一些用人单位想利用“无薪试岗”占劳动者便宜,其实是吃定求职者多会吃哑巴亏,赌其维权概率小。如果这样的用工者屡屡得手,会恶化求职生态。

经营不易,也许一些单位自身有着难处,但再难,也要守住用工市场的法律底线,不能用“无薪试岗”割劳动者的韭菜。这只会让用工单位因小失大,输掉企业口碑,在伤害求职者的同时,也被求职者打入“另册”。

面对“无薪试岗”,有关部门需进一步加大宣传、执法力度,不让那些吃相难看的单位游走于灰色地带。求职者要做有心人,收集、留存工作证据,及时反映、投诉维权。如遇用人单位要求试岗,要坚持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工作内容、时长及报酬标准。

从“付费上班”到“无薪试岗”,无论是打工人的吐槽调侃,还是用工者的话术翻新,都是对法律严肃性的消解。本质上,“无薪试岗”是对劳动者尊严的践踏,更是对法律的挑衅。每滴汗水都应被尊重,每份付出都该有回报。不让“无薪试岗”割韭菜,这是必须守住的常识和底线。

成都商报-红星新闻评论员 文阳 【编辑:王琴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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